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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业将实施统一监管 拟设存量产品自然存续过渡期

来源于互联网 2017年11月18日 阅读(

为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统一同类资产管理产品监管标准,有效防控金融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人民银行会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起草了《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17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主要适用于金融机构的资管业务,即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管机构等接受投资者委托,对受托的投资者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为委托人利益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并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委托人自担投资风险并获得收益。资管产品包括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子公司、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和保险资管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等。依据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不适用本意见。

《指导意见》明确,从两个维度对资管产品进行分类。一是从资金募集方式划分,分为公募产品和私募产品两大类。二是从资金投向划分,根据投资资产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

《指导意见》在明确禁止资金池业务、提出“三单”(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要求金融机构加强产品久期管理,规定封闭式资管产品最短期限不得低于90天,根据产品期限设定管理费率,产品期限越长,年化管理费率越低,以此纠正资管产品过于短期化倾向。

该负责人表示,应当控制资管产品的杠杆水平。负债杠杆方面,《指导意见》进行了分类统一,对公募和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总资产/净资产)分别设定140%和200%的上限,分级私募产品的负债比例上限为140%。为真实反映负债水平,强调计算单只产品的总资产时,按照穿透原则,合并计算所投资资管产品的总资产。

在分级产品方面,《指导意见》充分考虑了当前的行业监管标准,对可以进行分级设计的产品类型作了统一规定:即公募产品以及开放式运作的、或者投资于单一投资标的、或者标准化资产投资占比50%以上的私募产品均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上述负责人强调,部分金融机构发行的资管产品主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具有期限、流动性和信用转换功能,形成影子银行特征。《指导意见》规定,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应当遵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有关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监管标准。

该负责人表示,为确保《指导意见》有序实施,设置过渡期,按照“新老划断”原则,允许存量产品自然存续至所投资资产到期,即实行“资产到期”。过渡期为《指导意见》发布实施后至2019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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