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海通证券为个人投资者荣某开立了两个融资融券交易账户,一个是普通的个人信用交易账户,另一个是通过证券公司定向资管计划开立的信用交易账户。荣某以秦川机床(8.460, 0.00, 0.00%)(原名秦川发展)765.82万股作为担保品,分别融券卖出50ETF、180ETF及300ETF。
但因荣某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足130%且未能及时补充担保品,荣某持有的237.73万股秦川机床被海通证券分10次强制平仓。此案的焦点在于,海通证券为荣某开立信用账户时,荣某在海通证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未满6个月,双方签订的两融合同是否有效。
而谈及荣某因海通证券强平而产生的损失,两方的分歧更加严重。原告律师提出,海通证券每一次强平带来的成本差与每次强平的股票数的乘积就是损失。10次强制平仓损失额累计411.03万元。被告律师却持不同意见,她认为,原告的计算依据不对,只有当荣某把所有股票予以抛售之后才能计算损失。
216亿元股份回购出尔反尔
除了两融业务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外,海通证券在2015年提出的216亿元回购股份预案被终止,更是让股民不满。
2015年7月8日,海通证券披露回购股份预案,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监管允许的方式回购公司A股或H股股份,预计可回购股份不超过11.5亿股,回购A股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18.80元/股。预计回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216亿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回购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在当时的公告中,该方案实施的先决条件非常简单,“尚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方可实施。”
2015年9月21日,海通证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以近100%“赞成票”通过了回购计划,但同日海通证券发布关于回购股份的提示性公告称,本次回购将在获得上述债券持有人会议全部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方可实施。
这一新增加的审议流程立刻遭到中小股东及市场的质疑。从政策来看,回购计划确需通知债权人,但是否需要“债权人审议”却值得商榷。但无论如何,增加的这一审议流程却直接导致216亿元回购计划的流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