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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哪儿网乌龙团购事件:错标酒店18元1晚引诉讼

来源于本站原创 2016年05月18日 阅读(

去哪儿网最近“摊上事儿”了,起因是一年半前的一个18元团购产品。

2014年11月6日,无锡“7天连锁酒店中央车站店传统双人房入住1晚”的团购商品在去哪儿网上架,网站显示其原价116元,团购价格18元,有效期为一年。

于是,蒋某等4人分别团购几千份商品,支付了全部团购款项,并收到去哪儿网发出的电子团购券。

当天,去哪儿网称发现价格标注错误(成本价为109元),随即单方冻结了蒋某等4人共计7800份的团购券,并将相应价款退还给团购的消费者;而蒋某等4人认为去哪儿网应该按团购券履约,分别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去哪儿网与无锡的酒店继续按照团购信息履行约定。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去哪儿网的团购信息在表述上有误——涉案的无锡7天连锁酒店价格均在100元以上,即使设施较为简陋的旅馆,入住价格至少也需要29元,如果团购者以18元的团购券购得酒店入住服务,给付与服务严重不对等,有违公平原则,于是判决撤销蒋某等4人与去哪儿网网络买卖合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而蒋某等4人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5月10日上午,该案二审在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

去哪儿网称消费者“作弊”

根据北京市法院海淀区人民直播网的直播记录,蒋某等4人的代理律师称,去哪儿网的团购券发布后,还有其他消费者购买,去哪儿网对部分消费者履行了团购合同,却把上诉人的团购券冻结,对消费者采取了区别对待政策。

对此,去哪儿网的代理律师称,为了减少诉讼成本,所以履行了部分团购券;而蒋某等4人的团购有作弊嫌疑,违背了合同法的原则。去哪儿网认为,上诉人与酒店之间串通作弊:“本案上诉人均是当天新注册的用户,购买团购券的时间段也相同,根据后台管理系统的记录发现,他们登录去哪儿网的IP地址就是涉案的‘7天连锁酒店中央车站店’酒店的IP地址。”

该说法遭到了蒋某等人的极力否认,称自己都是做小生意的。“当时觉得便宜就买了,没考虑那么多。”

上诉人的代理律师表示,去哪儿网称价格标注错了,但酒店没有认可是去哪儿网把价格标错了,酒店认为18元是去哪儿网正当的商业促销活动,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重大误解并不包括对价格的认识错误。

“如果对方认为该合同可撤销,应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不能单方把团购券擅自冻结并退款,我们认为该行为违反了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是违约行为。”上诉人的代理律师称。

当天,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不过,法治周末记者联系了去哪儿网相关负责人,对方对该事件的细节进行了进一步解答。对方表示,包括上述4名消费者在内,该批案件实际上共有5人同时购买了1万多份,另外一案因为法院的原因被分开审理,现在还没出一审判决。除这5人外,并没有人购买这么多。

而谈到对消费者区别对待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这是因为去哪儿网认为这5人并非正常的消费者。

“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服务是用于消费自用,而这5人购买数量如此巨大,根本不可能用于自用,且已超出有效期内酒店接待人数上限,故明显是为了牟取暴利。为了牟利而购买,就不算是消费者了。”该负责人称,其他人购买数量少且位置分散,属于正常消费,“虽然产品价格不属于我司意愿,但我司为了消费者考虑,依然承担损失保证用户消费体验”。

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撤销显失公平合同

北京华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韬律师认为,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当中,但就事情本身而言,可以分为三种情况来讨论。

“第一种情况,如果在非促销的情况下,电子商务网站不构成违约,但应当给予善意相对人(消费者)一定的补偿。因为网站工作人员的重大失误、导致对价格输入错误这种情况,我国合同法也给出了解决方式。”张韬告诉法治周末记者。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和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这两种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然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这种情况下,显然应当由受损的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通过诉讼方式行使撤销权,而不能自行撤销。”张韬说。

第二种情况,如果电子商务网站已经写明是在促销、推广或者打折等情况下,则即使电子商务网站工作人员有重大失误出现了超低价,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角度,电子商务网站也不可以自行撤销或者终止服务,否则就应当向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种情况,买家不是善意相对人,明知网站出现标价错误而利用网站漏洞或者内部信息等不正当手段而大量购买,此时电子商务网站一般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但张韬表示,需要法院对第三种情况予以认定。“从目前公开的材料中,我们并没有看到去哪儿网站的此种说法得到法院支持,因此还有待研究。而现实中,很多商家自愿履行电子合同,以此增加商业信誉。”张韬说。

但张韬说,去哪儿网对部分消费者履行合约、允许后者消费18元的团购商品,并不违反公平原则。

“就如同第三种情况,电子商务网站要撤销合同,需要提起撤销之诉;如果法院对买家的身份认定为不是善意相对人,则不需要适用公平原则,否则,还是应当适用公平原则的。”张韬认为,消费者是否是善意买家,举证责任一般应当在电子商务网站,但如果现有证据能有明显证明的除外。

而北京市威宇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互联网法律专家滕立章也认为,去哪儿网对于散客及上述4人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并不能认定是违反公平原则——如何选择处理纠纷的方式,是去哪儿网的权利,基于不同的诉讼成本考虑,去哪儿网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处理。

“电子错误” 是否存在很重要

“任何一个经营者都有可能会有过失,比如数字标错、价格的小数点弄错一位等,但这种情况出现在网络中可能会不太一样,因为网络上即使没有交易也可能是有效益的,比如广告效益。”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告诉法治周末记者,“价格出现错误有可能是商家故意标错,所以不履行合约;也有可能没有标错,但最后没货了。但无论哪种情况,我认为本案的关键,并不在于去判定消费者有没有作弊,而是去哪儿网标错价格的行为到底是不是故意。”

邱宝昌指出,一个人购买一两千份酒店团购确实不太合常理,尤其考虑到这个产品的有效期只有一年。

“但反过来看,去哪儿网也没有设置个人购买的上限,假如说这个价格标的是正常的100多元,那么一个人买一两千份酒店团购的话,去哪儿网是不是也要冻结?”邱宝昌说,“所以不管去哪儿网认为消费者作弊的理由是什么,现在最关键的,是去哪儿网要证明标注18元的行为并非是为了促销,而是过失。”

张韬则将这一关键问题,总结为电子商务交易中的“电子错误”认定问题。

“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应当对电子商务交易中是否存在‘电子错误’进行认定,这是本案的关键问题。”张韬解释,电子错误是指电子商务交易中,一方输入错误等原因,导致交易中出现显失公平的事件,一般认为是因操作失误而对输入结果产生重大误解,导致交易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况。

从保护消费者和善意相对人的角度来说,电子错误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认定,不能由电子商务网站自行决定;应当有条件的适用,这样既保护了电子商务交易中网站和商家的合法权益,也能保护到消费者等买家的利益,防止“电子错误”被滥用而导致严重损害相关方合法权益的事件发生,保障交易秩序和契约精神。

滕立章也认为,消费者是否作弊并不重要,该案最具有争议的,其实就是合同是否显失公平。

“就显失公平问题,去哪儿网必然需要从入住最低成本、去哪儿网与酒店的分成协议等等角度入手,举证为何显失公平;而消费者方面可以从去哪儿网过往的低价团购或者同类网站的低价营销价格等方面举证此合同并非显失公平。这还是需要看双方的举证情况来进行判定,这也是本案的一个关键。”滕立章说,“在我看来,本案更多的是争议双方举证能力的对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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